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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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于金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604号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法定代表人:姜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凯,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于金玲,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凯、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金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毕 冉书 记 员 殷宏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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