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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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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604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于金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604号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法定代表人:姜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凯,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于金玲,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凯、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品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金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毕 冉书 记 员 殷宏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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