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英与霍连生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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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151号案件名称
许桂英与霍连生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许桂英;霍连生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2151号申请人:许桂英,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霍连生,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万方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代理人:郎玉培(霍连生之继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亦庄置业工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许桂英申请认定霍连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桂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霍连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许桂英与霍连生于200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郎玉培系许桂英与前夫之子女。霍连生于2021年1月26日经天坛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郎玉培称,认可许桂英所述的家庭亲属关系和霍连生的身体状况。经审理查明:许桂英与霍连生于200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郎玉培系许桂英与前夫之子女。霍连生于2021年1月26日经天坛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法大[2021]精鉴字第3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霍连生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霍连生已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许桂英申请宣告霍连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霍连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正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思桦书 记 员 边雅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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