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浦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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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102号案件名称
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浦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浦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102号 原告: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洪三中路18号康乐企业园6幢。 法定代表人:袁太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从深,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诚,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浦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四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郑晓娜。 原告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浦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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