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伟红利河服装店、伊莉努尔尼亚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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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219号案件名称
五家渠伟红利河服装店、伊莉努尔尼亚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五家渠伟红利河服装店;伊莉努尔尼亚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19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伟红利河服装店,住所地:五家渠居豪玉园一期2号楼1单元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4MA78325514。 法定代表人:张能娃,五家渠伟红利河服装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伊莉努尔尼亚孜,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伟红利河服装店与被执行人伊莉努尔尼亚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新0102执62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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