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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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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560号
  • 案件名称

    陈松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松;张格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张格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松,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格峰与陈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公告费。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陈松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格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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