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英、忻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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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5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沈伟英、忻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伟英;忻冬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伟英,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忻冬冬,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沈伟英与被执行人忻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0000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为(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湖德执民字第615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1)浙0521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闻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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