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青平与被申请人罗德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特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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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特4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青平与被申请人罗德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青平;罗德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特4号申请人:何青平,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申请人:罗德明,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系申请人何青平之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青平申请宣告罗德明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何青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青平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刘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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