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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青平与被申请人罗德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特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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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特4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青平与被申请人罗德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青平;罗德明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特4号申请人:何青平,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申请人:罗德明,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系申请人何青平之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青平申请宣告罗德明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何青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青平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刘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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