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恢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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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恢433号案件名称
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灯塔路旁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BUUR5T。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安徽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70307D。法定代表人:周伶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齐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崇光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加工款本金406914.28元及利息(以40691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6373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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