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庚、马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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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2号案件名称
陈柏庚、马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柏庚;马龙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柏庚,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申请人:马龙,男,1991年3月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陈柏庚与被申请人马龙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原案被申请人陈柏庚在富蕴县人民法院的案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因原申请保全人马龙已经败诉,原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柏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陈柏庚在富蕴县人民法院案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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