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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庚、马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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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2号
  • 案件名称

    陈柏庚、马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柏庚;马龙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柏庚,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申请人:马龙,男,1991年3月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陈柏庚与被申请人马龙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原案被申请人陈柏庚在富蕴县人民法院的案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因原申请保全人马龙已经败诉,原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柏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陈柏庚在富蕴县人民法院案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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