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文晶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8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867号
  • 案件名称

    韩文晶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文晶;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867号 原告:韩文晶,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刘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入,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晶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文晶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倩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