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3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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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365号之二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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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365号之二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保山,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卫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乡盖村铺。法定代表人:王合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水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邢鹤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枫林水郡A区15号楼1单元6楼。法定代表人:王宏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宪民,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合庆,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宪国,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徐化飞,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王宏兵,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邢鹤斌,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将所欠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298元。因被执行人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5执15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至今未履行义务,除被执行人徐化飞向本院申报财产,其他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存款28863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零星存款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划拨。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经车管系统查询显示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邢鹤斌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豫E×××××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已告知申请人,因找不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3.我院派干警到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邢鹤斌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户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生效,已告知申请人,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4.我院派干警到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信息,已告知申请人。5.查明被执行人王宪国名下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人安康”百万医疗普通健康保险(非专项)险种和机动车商业险险种,被执行人王宪兵名下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被执行人邢鹤斌名下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险种,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三、我院派干警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户籍所在地及住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过实地调查,未在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户籍所在地及住处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发布限制消费令名单。五、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执行到位28863元,剩余本金299711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98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阳意都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阳市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如商贸有限公司、王宪民、王合庆、王宪国、徐化飞、王宏兵、邢鹤斌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刘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段兰慧书 记 员 雷志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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