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宗和、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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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942号案件名称
黎宗和、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黎宗和;余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942号原告:黎宗和,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波,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原告村委会推荐。被告:余伟,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与通海路交汇处东北角东城港湾1号1层大厅、8-9层、16层。负责人:彭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拔,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原告黎宗和与被告余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黎宗和负担。审 判 员 廖拥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任 青书 记 员 李彦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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