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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淋与吴坤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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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093号
  • 案件名称

    刘淋与吴坤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淋;吴坤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093号 原告:刘淋,女,1988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吴坤泽,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淋与被告吴坤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牟传芳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画书    记    员      罗  茜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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