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支行、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202执恢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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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02执恢1686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支行、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支行;徐伟;姜丕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2执恢168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支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伟,女性,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姜丕彦,男性,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支行与徐伟、姜丕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辛 文书 记 员 任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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