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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君、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4民初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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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4民初1398号
  • 案件名称

    周传君、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传君;韦书可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4民初1398号原告:周传君,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韦书可,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周传君与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周传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传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周传君担负。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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