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君、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4民初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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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4民初1398号案件名称
周传君、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传君;韦书可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4民初1398号原告:周传君,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韦书可,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周传君与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周传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传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周传君担负。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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