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买买提明·吐尔洪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101执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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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执77号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买买提明·吐尔洪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买买提明·吐尔洪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该案作出(2017)兵01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强制执行,本案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我院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银行存款1976元并将此款已转入本院罚没款账户,后来未发现其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银行账户。3、我院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在巴楚县无土地,无房产,无交通工具,还未结婚,在临时打工维持生活。4、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经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房产信息,阿克苏地区无房产信息。5、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无工商登记信息。6、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无住房公积金信息。7、我院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在临时打工,一个月工资1600元,无土地,无其他经济来源,经济困难。8、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第一师房产管理局、阿拉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无房产信息。9、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综上所述,本案标的20000元,强制执行到位1976元,未执行到位18024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吐尔洪名下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林审判员 何明贤审判员 宋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金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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