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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刚、郑仕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6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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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6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买刚、郑仕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买刚;郑仕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买刚,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郑仕辉,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买刚与被执行人郑仕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564.5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结执行标的为2456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锁定,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李丽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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