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刚、郑仕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69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694号之一案件名称
买刚、郑仕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买刚;郑仕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买刚,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郑仕辉,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买刚与被执行人郑仕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564.5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结执行标的为2456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锁定,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李丽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丹东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338号 下一篇 汪文霞、杨章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