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丹东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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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338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丹东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丹东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郝某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黄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3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石某,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丹东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代表人: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满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丹东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郝某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黄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茜茹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石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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