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鹏飞、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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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费86号案件名称
鄢鹏飞、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鄢鹏飞;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86号 被执行人:鄢鹏飞,男,1970年0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姚江镇渔江村161号(送达地址诸暨市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639152689。 法定代表人:傅永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鄢鹏飞、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证劵等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沈利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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