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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2、黄某1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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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389号
  • 案件名称

    黄某2、黄某1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某2;黄某1;胡平;黄智康;郑淑枚;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389号原告:黄某2,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原告:黄某1,女,200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系黄某1父亲。原告:胡平,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原告:黄智康,男,199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原告:郑淑枚,女,194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湖南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住所地: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负责人:黄信武,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2、黄某1、胡平、黄智康、郑淑枚与被告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2、黄某1、胡平、黄智康、郑淑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2、黄某1、胡平、黄智康、郑淑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2、黄某1、胡平、黄智康、郑淑枚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廖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 玫书 记 员 李 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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