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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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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78号
  •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37X1。法定代表人卢冶,行长。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现代农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009991-2。法定代表人茹继飞,经理。被执行人茹继飞,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给付欠款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此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1042000.00元接收了法院依法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气炉饼干生产线1条、电炉饼干生产线1条、饼干威化生产线2条、饼干膨化生产线1条的财产予以抵账。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朝阳市龙城区权证号为朝阳国用(2010)第276号面积为31403㎡的土地,查封时限三年,及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龙城区龙鸟大街××号(产籍号Ⅵ-5-32-1C101、201;Ⅵ-5-32-2C101;Ⅵ-5-32-3C101)的房产,此房产有抵押,查封时限三年。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对以上财产进行处置,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剩余欠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开阳食品有限公司、茹继飞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璐   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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