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于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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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468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于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某,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于某于2021年8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5000元,剩下10000元,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5元。二、申请执行人撤销(2021)辽0603执1468号的执行,解除对于某执行强制措施。三、如果于某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2021)辽06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1468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也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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