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锦平、永顺县洪飞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5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517号
  • 案件名称

    李锦平、永顺县洪飞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锦平;永顺县洪飞纸厂;向洪飞;黄梦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平,男,1987年9月4日出生,苗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岔那村五洞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L30307110K。被执行人向洪飞,男,1968年7月5日出生,苗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黄梦莲,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锦平与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向洪飞、黄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锦平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向洪飞、黄梦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向洪飞、黄梦莲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6日到永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于2021年7月6日到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7月8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经上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向洪飞、黄梦莲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麓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59114号)已于2019年11月5日被另案查封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位于永顺县区永顺县2021GY-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21年8月22日挂牌出让,出让成交后有土地开发成本返还款,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要求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位于永顺县区永顺县2021GY-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后在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开发成本返还款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永顺县洪飞纸厂、向洪飞、黄梦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锦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正友审 判 员 张彩虹审 判 员 全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晓蓉书 记 员 向 钦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