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忠明、刘吉庆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3执恢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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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3执恢288号案件名称
曾忠明、刘吉庆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曾忠明;刘吉庆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曾忠明,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吉庆,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曾忠明与被执行人刘吉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湘04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控制措施。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8日,本院向衡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吉庆在衡山县团)03栋703室有房产,该房产目前已被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吉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日,本院未执行到位任何财产。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爱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向文祥书 记 员 彭美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校对责任人:石爱清打印责任人:彭美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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