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稳、林贵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9民初13319号

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广东省深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陈稳;林贵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9民初13319号
  • 案件名称

    陈稳、林贵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稳;林贵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3319号原告:陈稳,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林贵祥,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号码442528196306124036。原告陈稳与被告林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盛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巧(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