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岩、李宁彩票、奖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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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岩、李宁彩票、奖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岩;李宁案件缘由
彩票、奖券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岩,女性,汉族1979年11月0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宁,男性,汉族1990年10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关于张岩与李宁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6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29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宁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宁名下有皖S×××××号吉利美日牌车一辆,该车已抵押,本院已轮候锁定该车,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宁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李宁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31291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宁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岩,张岩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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