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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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14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14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彭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08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某某、黄某某其在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县供排水和村镇污水治理及配套管网建设PPP项目(第2标段)项目部的股份。申请人周某某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30800元(保单号:PZPP2143XX,保险期间:自2021年09月07日零时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08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某某、黄某某相当于人民币230800元的其他财产。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674元,由申请人周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义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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