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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福庆、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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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172号
  • 案件名称

    叶福庆、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叶福庆;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依恋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172号原告:叶福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鹤峰,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系叶福庆之子。被告: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工业园区园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学亮。被告:邯郸市依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南沿村镇南街村邯临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永良。叶福庆与河北鑫盛达服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依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叶福庆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929.60元,减半收取计1464.80元由原告叶福庆负担。审判员 李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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