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平、李明烈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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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19号案件名称
于建平、李明烈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于建平;李明烈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平,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兴隆路东委106组。身份证号码:220105196109101012。被执行人:李明烈,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永胜屯。身份证号码:220281198408262239。申请执行人于建平与被执行人李明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李明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于建平57400.77元。二、驳回原告于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240元,合计903元,由被告李明烈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建平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暂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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