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雪与马志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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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483号案件名称
黄海雪与马志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海雪;马志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雪,,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马志明,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黄海雪与被执行人马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7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志明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志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四、本院依法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六、本院依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收益类保险;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志明的银行存款18220元(扣除执行费31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余款1766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志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27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已执17664元,尚未执行9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281执148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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