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景全抢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39号案件名称
纪景全抢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纪景全案件缘由
抢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39号罪犯纪景全,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了[2005]沈刑(2)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景全犯抢劫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纪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7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纪景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纪景全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景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景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国勋挪用公款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更511号 下一篇 高密市人民法院与逄某罚金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2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