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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京、鲍富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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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965号
  • 案件名称

    王京京、鲍富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京京;鲍富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王京京,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鲍富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申请执行人王京京与被执行人鲍富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吉028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王京京与鲍富光的婚生女鲍雯琪自2017年1月5日起变更为王京京抚养;二、鲍富光自2018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鲍雯琪子女抚育费1000元至鲍雯琪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自2018年1月起,于每年的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分别给付当年上、下半年的子女抚育费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京京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京京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鲍富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3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鲍富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鲍富光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暂无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现被执行人王京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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