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义、张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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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义、张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潘义;张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义,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可,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波,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潘义与被执行人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义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波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潘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1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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