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龙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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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318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龙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龙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3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龙隆,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龙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刘致和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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