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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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730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89号湘南国际物流园管委会办公楼五楼506号。法定代表人:胡延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安和街道雷大桥村万华汽车城D02-D04。法定代表人:张添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安和街道雷大桥村万华汽车城D02-D04。法定代表人:张添荣,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0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6月29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403.4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土地【产权证号:郴北国用(2014)第0023号】,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土地【产权证号:郴北国用(2012)第0313号、郴北国用(2012)第0314号】,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郴州市,共45套房(预售证号:2015-0126);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郴州市,共44套房(预售证号:2015-0129),并已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三、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93374元,尚有1019337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土地【产权证号:郴北国用(2014)第0023号】,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土地【产权证号:郴北国用(2012)第0313号、郴北国用(2012)第0314号】,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郴州市,共45套房(预售证号:2015-0126);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郴州市,共44套房(预售证号:2015-0129);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冻结了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403.42元,该款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鹏峰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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