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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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153号案件名称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董文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赔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超期过渡费损失3259028.5元、返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为17239444.45元,自2016年4月2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案件受理费171009元、审计费375000元 。因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陕执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银行冻结时间为壹年。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实施期间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49044481.95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49044481.95元及利息。应收执行费143287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月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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