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殷旭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执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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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执269号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殷旭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殷旭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旭露,女,汉族,1998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殷旭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43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4335号裁决书,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 勇审判员 张 春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梦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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