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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国辉与高勤良、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申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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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申636号
  • 案件名称

    顾国辉与高勤良、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顾国辉;高勤良;王国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申6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国辉,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勤良,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国强,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再审申请人顾国辉因与被申请人高勤良、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816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国辉申请再审称:涉案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从未进入《收条》上所称的三人账户,也未进入过顾国辉账户,故与顾国辉无关;《收条》有伪造嫌疑,缺少银行转账证明、见证人等第三方旁证;《收条》落款处并非顾国辉签名,而是顾国辉因受胁迫而潦草写下的“不同意”。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王国强答辩称:顾国辉是自愿在《收条》上签字的,不存在胁迫情况;借款5万元系用于合伙生产,合伙的三人对此均为明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高勤良书面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及参与民事诉讼时均应遵循诚信原则。2017年7月24日的《收条》明确载明收到高勤良现金5万元用作流动资金,落款处除了有王国强作为经办人签字外,顾国辉亦于2017年9月9日在《收条》上签了字。在本案一审诉讼中,顾国辉对于《收条》上的签字,抗辩称只是为了证明这是王国强和高勤良之间的借贷关系,当时并未提出签字并非签名、而是签了潦草的“不同意”三字。在一审判决后,顾国辉开始主张签字为“不同意”,且声称签字当时是受到了王国强的胁迫。但顾国辉对为何前后陈述不一未能给出合理的理由,对“受胁迫”一事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根据收条内容以及王国强、高勤良就利息约定、款项交付、资金用途等细节所作的详尽、一致的陈述,认定该5万元系用于合伙经营,并判令各合伙人均担,并无不当。综上,顾国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国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文怡审 判 员 王怡红审 判 员 周 晶法官助理 程阳强书 记 员 任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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