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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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1812号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杰;张秀芳;马玉斌;赵凤英;崔洪宪;石明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何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翰林,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文杰,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马玉斌,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赵凤英,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崔洪宪,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石明兰,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鲁爱军审判员 车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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