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1014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4民初14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491号
  • 案件名称

    1014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4民初1491号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简泽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南方,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原种场。投资人:马炜薇,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马炜薇,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顾文化,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包装公司)与被告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以下简称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泰包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南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泰包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支付安泰包装公司货款10840元。事实和理由:安泰包装公司长期从事包装加工印刷业务,2020年3月,安福加工厂投资人马炜薇与丈夫顾文化找安泰包装公司业务员,请求安泰包装公司向安福加工厂供应空白箱产品,并约定货到付款。安泰包装公司依约于2020年3月22日向安福加工厂送货,计价10840元,顾文化在送货调拨单上签名确认。安泰包装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未果。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未作答辩。安泰包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安泰包装公司和安福加工厂的企业登记信息、产品调拨单,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安泰包装公司对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在举证期限内,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未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泰包装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品包装加工及销售、纸品销售、纸品包装相关的化工原料销售。安福加工厂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经营范围:金属制品打磨、抛光服务。安福加工厂系马炜薇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3月,马炜薇与顾文化找到安泰包装公司业务员,要求安泰包装公司向安福加工厂供应空白箱产品,双方约货到付款。2020年3月22日,安泰包装公司向安福加工厂送价值10840元的空白箱产品,顾文化在送货调拨单上签名确认,但安福加工厂未按约付款。此后,安泰包装公司多次找马炜薇、顾文化催款未果。本院认为,安泰包装公司向安福加工厂、及安福加工厂投资人马炜薇、顾文化销售空白箱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一直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安泰包装公司要求安福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清偿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10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预交,临澧县安福打磨加工厂、马炜薇、顾文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莉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