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纯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279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7908号案件名称
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纯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纯龙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27908号原告: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32216523。法定代表人:王復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福,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纯龙,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公司)与被告朱纯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祥润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祥润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素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国磊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岩、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34号 下一篇 覃公荣、覃德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