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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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34号案件名称
刘岩、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岩;张富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34号原告:刘岩,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朝强,衡水市武邑县知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贵,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刘岩与被告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梅海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会新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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