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盛立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6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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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673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盛立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盛立新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6732号之一原告: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立新,男,1966年0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立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顾国华书记员 宋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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