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日虹、连云港市珠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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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977号案件名称
许日虹、连云港市珠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日虹;连云港市珠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977号原告:许日虹,女,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龙三村235-1号。被告:连云港市珠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204国道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日虹与被告连云港市珠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291元,并告知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许日虹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许日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日虹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永清书 记 员 张冬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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