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0MB1D788057。被执行人:沧州居家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沧县纸坊头乡义和庄村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QA7T4N。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无可处置的车辆、暂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人行查询。4.本院通过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处置的不动产。5.本院通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6.本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处置住房公积金。7.本院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胡树宏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