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邓守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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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951号案件名称
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邓守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邓守舟;张月凤;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德江县红旗路供销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守舟,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共和镇曾家坝村板长坡组。被执行人:张月凤,女,1971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共和镇曾家坝村板长坡组。被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红旗路县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庆生。本院受理的请执行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守舟、张月凤、德江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568号判决书确认的:一、邓守舟、张月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30778元,从2018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国家开发银行小额农户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邓守舟、张月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邓守舟、张月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邓守舟、张月凤享有追偿权;四、案件受理费2381元,由邓守舟、张月凤负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邓守舟、张月凤、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21年9月29日是58026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381元;于2021年9月29日偿还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已支付),余款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执行费3442元,邓守舟、张月凤负担。如到期未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永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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