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龙与潘先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5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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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5433号案件名称
宋志龙与潘先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宋志龙;潘先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5433号原告(反诉被告):宋志龙,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反诉原告):潘先红,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宋志龙与被告潘先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3日,被告潘先红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2021年9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宋志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2021年9月10日,被告(反诉原告)潘先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宋志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潘先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宋志龙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潘先红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宋志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潘先红负担。审 判 员 何 刚法官助理 朱爱萍书 记 员 朱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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