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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执行其他(2021)陕0431执恢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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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3号
  •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陕0431执恢3号蔡国强涉黑案件,我院作出(2019)陕0431执116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8月17日,我院向咸阳市财政局递交了武法发(2020)104号“关于蔡某涉黑案件财物处置的报告”,2020年8月31日,咸阳市财政局向我院发出咸财非税函(2020)2号复函,委托我院对该案14项财物进行评估、拍卖。我院依照咸阳市财政局咸财非税函(2020)2号复函意见,对蔡国强没收财产一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蔡国强用非法所得取得的财产进行评估,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努力实现了处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具体处置进展财产情况如下:1、保险单5份,其中:(1)保单号为P170000004747460号保单由于该保单受益人蔡安昊的监护人,即蔡国强的前妻何香婷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材料,证明由于被执行人蔡国强在押,其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00770元,目前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为189907.20元,扣除其缴纳的100770元保费,剩余现金价值为89137.20元,请求将P170000004747460保单予以保留,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由保单受益人蔡安昊监护人何香婷缴纳保单剩余价值89137.20元后保留该存单,(2)保单号P170300002493935现金价值41893.22元;(3)保单号P170000016998408现金价值22071.99元;(4)保单号P170000004688897现金价值290156.56元;(5)保单号P170000003933617现金价值23685.23元;(6)上述五份保单冻结至扣划期间的增值为6825.99元,现金价值共计:473770.19元。2、有商品房2套,公寓楼3套,经我院司法拍卖程序对5套房产进行拍卖,共拍的总价款为21166798.40元。(1)、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39号10幢40701室房产一套,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4342900元,后以4034320元竞拍成功。该房产于2018年9月25日由蔡国强作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在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450000元,截止到2021年3月5日,利息计算为1207033.33元,公正费500元,本息共计3657533.33元。2019年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碑林区法院申请执行,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处置变现款参与分配。(2)、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幢32303室、32304室、32305室公寓楼三套,经评估32303室价值为661842元,32304室价值为531474元,32305室价值为1615782元,三套公寓价值合计为2809098元,后以2247278.40元竞拍成功。32305室公寓于2011年1月6日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90万元,经西安市雁塔法院(2019)陕0113民初20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截止2021年4月30日,仍欠借款本金630583.28元,利息计算为46725.05元,罚息6335.88元,律师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合计693544.21元。雁塔区人民法院来函要求对处置变现款参与分配。(3)、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645幢10104室房产一套,经评估价值为11835200元,以14885200元竞拍成功。3、机动车辆3台,陕A59AD3江铃福特全顺一辆、大众帕萨特黑色小轿车一台,共计拍卖价格为237900元,陕A72M72奥迪A6小轿车一台拍卖未成功。(1)、陕A59AD3江铃福特全顺一辆评估价为55000元,拍卖价格为91000元;(2)、车辆识别代码:LSVCZ6C46JN020954大众帕萨特黑色小轿车一台评估价值为146900元,拍卖价格为146900元,该车辆因为办理分期付款未结清,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截止2021年4月30日,尚欠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1020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函要求对处置变现款参与分配。(3)、陕A72M72奥迪A6小轿车一台,评估价值为98000元,拍卖、变卖流拍。4、茅台酒204瓶,经函请贵州茅台集团公司鉴定出具报告和价格后,经司法拍卖程序以744204元竞拍成功;5、纪念币10667枚;6、珠宝玉石18件;7、书画珍品54幅;8、贵金属31件;9、名画珍邮576枚;10、瓷器3对;11、其他酒类42瓶;12、茶具、工艺品、名包、名鞋、电子产品、名表、办公用品等物品。13扣划被执行人蔡国强名下存款15750元已交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户;14没收扣押现金2455300元已交纳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户。综上,本院已经处置的财产有:保险单5份,保险公司和何香婷已经汇入账户金额共计473770.19元;房产5套,处置变现金额共计21166798.40元;机动车辆3台,处置变现两台金额共计237900元;茅台酒一批204瓶,处置变现金额744204元。以上4项财产处置变现总金额合计22622672.5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本案应先保障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扣除处置、变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和蔡国强对外所欠合法债务等相关合理的费用,然后依法上缴国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本案扣除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39号10幢40701室抵押贷款本息3657533.33元,个人所得税40343.20元,物业、公摊电费、生活垃圾费8895.60元;扣除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645幢10104室个人所得税148852元,物业、公摊电费、生活垃圾费34818.84元;扣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幢32305室公寓房贷本息及费用693544.21元;扣除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幢32303室、32304室32305室物业、公摊电费、生活垃圾费25448.03元,个人所得税17153.07元;扣除大众帕萨特黑色小轿车车贷本息102000元;扣除受害人林位建经济损失245528元,受害人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经济损失11847.76元;扣除万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拍辅助费47144元,陕西旭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30253元,陕西中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11700元,西安天正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费3000元,车辆施救费1000元,蔡国强财富中心没收财产搬运费3800元;扣除茅台酒法拍辅助费12458元;扣除蔡国强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实际支出费用共两笔款项,其中一笔借款本金463333.28元、利息161950.61元、诉讼费10053元,共计635336.89元,另一笔借款本金430166.69元、利息167405.58元,诉讼费9776元,共计607348.27元,两笔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产生费用合计:1242685.16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从被执行人蔡国强处置财产变现款中预留1000000元提存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以备之后出现的被执行人蔡国强尚有未了结完的债务问题,待条件成就后将剩余款项上缴国库。上列财产中第1至4项财产,处置完相关优先权纠纷和扣除处置、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本院预留后,剩余15284668.37元处置变现款,本院全部上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第5至12项,由于我院难以处置变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将全部移送至咸阳市财政局。第13至14项财产,已交纳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拍卖、变卖流拍机动车辆一台,本院将视情况再次进行拍卖。本院已处置变现完被执行人蔡国强名下或者以违法所得取得的财产。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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