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5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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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5978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597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高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曹书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停停书 记 员 唐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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