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5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528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影;王某仙;张某贵;储某玲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5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邱某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某影,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被执行人:王某仙,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被执行人:张某贵,男,汉族,1952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被执行人:储某玲,女,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影、王某仙、张某贵、储某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321民初37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7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港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莉萍、何美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320号之一 下一篇 王某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5978号